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河南官方称取消开胸验肺者低保符合政策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06
分享到:

  上次是在2009年,他不得不“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聚光灯下的张海超成了全国最有名的尘肺病患者,他的职业病诊断、伤残鉴定以及赔偿都被“特事特办”,获得了共计61.5万元的赔偿。

  3年后,这位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的农民被再次关注。10月17日,他写了一封3000多字的公开信,控诉家人的低保被停,导致医保没有续费,无法报销医疗费用。

  据了解,张海超是2009年年初开始申请低保的。同年3月,他们的低保申请得到了刘寨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的签字同意。不过,事情就此停顿,再无进展。

  2009年6月,张海超在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胸验肺”。2009年7月,张海超的遭遇被广泛报道,当地领导在登门看望后,他们的低保也被迅速办妥。

  不过,在今年9月,张海超去取低保时,突然被告知他们家已经不是低保对象了,“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就没有了,四五六3个月的低保都没了”。

  新密市民政局局长冯伟东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张海超的低保是符合我们国家政策的。”

  从刘寨镇民政所张所长那里,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了更为具体的答复。张所长告诉记者:“国家审计署于今年3月下发文件,要求取消包括张海超在内的近300户的低保。”

  2011年,新密市农村低保标准是家庭人均纯收入180元。2009年以来,张海超已经没有任何收入,全家四口人主要依靠当年61.5万元的赔款。如今,这笔存款还有30多万元。

  据2010年8月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就在这一年,张海超用不到6万元买了一辆汽车。除此之外,张海超“为了跟求助的尘肺病病友交流”买了电脑,因为怕冷,还买了空调。

  张所长表示,取消低保跟张海超买电脑、买空调没关系,但和那辆汽车有关:“不能开着车来领取低保吧。”

  《新密市城乡低保政策》中规定了17项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情形,其中,“当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存款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者”以及“拥有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者”,都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12月5日,张海超在新浪微访谈中表示:“我没有理由再去申请低保了,因为我现在在某些官员眼里很‘幸福’。”

  最让张海超不能接受的是,没有低保的话,医保也就丢了,“我父母看病的钱也报不了了”。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低保停就停了,可应该通知我去补交医保,他们是有义务的。”

  在新密市,新农合医保和低保是捆绑的,低保户不需要另行缴纳新农合保费。张海超的低保被取消了,他又没有缴纳新农合保费,所以今年张海超父母的数万元医疗费,都无法报销。

  张所长解释说,“让村里人捎信告诉张海超的”。“至于新农合医保,是由村委会统一收取,我没有告知的义务。”

  本报北京12月5日电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