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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构成犯罪获刑七年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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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男子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472万余元。7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郝某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郝某在得知泰明公司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牟取利益后,遂与该公司副经理仲某(另案处理)合谋,帮助介绍相关单位为泰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金额2.3%或2.5%的开票费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郝某介绍山东省高唐县庆丰棉绒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天顺棉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昌棉业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泰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728290元,泰明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543962.52元。郝某从中非法获利11126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郝某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其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11266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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