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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海事审判的中国运笔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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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海事审判,中国已运笔30年。

  30年,海事法院由“广大上青天武”6家发展到10家,下设39个派出法庭,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港口和水域,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体制已经建立。

  30年,海事法院的基础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办公无纸化、管理网络化、庭审记录数字化、卷宗档案电子化……中国司法现代文明的新形象充分展现出来。

  30年,锻造了一支懂航海、会外语、通法律的专业化、精英化海事法官队伍。在全国570名海事审判法官中,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历,先后有9人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30年,从零起点到“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如期实现,中国海事审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史册上写下了波澜壮阔的篇章。

  30年,不过人类历史的一瞬。但海事审判的中国运笔,即使一瞬,也浓墨重彩。

  (一)

  时间是有重量的。

  这30年的重量,集聚在健全海事审判体系的力度上。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浪潮席卷中国大地。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上海、天津、青岛等10个沿海、沿江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一支以海为名的专门审判队伍诞生了。

  自1992年至今,全国海事法院在管辖区域内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分布于全国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辐射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交通运输审判庭,现民事审判第四庭具体负责监督指导),“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收案最多的国家,成为当之无愧的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

  这30年的重量,集聚在完善海事法律制度的探索上。

  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海事审判在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1992年海商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为建立健全海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决定,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30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陆续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诉前扣船、海上保险、船舶碰撞等21个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

  这30年的重量,集聚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担当上。

  30年来,海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以逐年约10%的幅度持续增长。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10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5283件,审结执结215826件,结案标的额1460多亿元,涉及亚洲、欧洲、非洲和南北美洲70多个国家和地区。

  海事审判在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还带动和促进我国兴起了一批海事律师、海商法教学科研、海事仲裁、海事评估鉴定等相关行业机构,形成了与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适应的海事法治服务保障体系。

  (二)

  时间是有色彩的。

  这30年的色彩,是镌刻在海运贸易中的绿色。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规范海运贸易秩序。应运而生的海事法院,成立之日即被赋予这一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1984年11月26日,上海海事法院于诉前裁定在上海港扣押希腊籍“阿加米能”轮,率先表明我国海事法院采纳海事请求人可以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财产保全)的国际通例。1992年12月,厦门海事法院于诉前裁定对“大丰”轮航海日志等相关证据予以保全,对后来案件审理认定承运人倒签提单等基本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海事法院的实践探索,率先将保全时间从诉讼中拓展至起诉前,将保全对象从当事人的财产扩大到证据和行为,填补了民事诉讼法的空白。

  海运是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约占海陆空各种运输总量的85%。海商法颁布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根据海商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贸易发展状况,在海事审判中坚持依法判决承运人承担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逐步总结识别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标准,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近10年来,航运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有和外资大中型航运企业基本上很少卷入无单放货、非法扣单等常规性货运纠纷中来。

  这30年的色彩,是映射在大海里的蓝色。

  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海洋环境,是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之一。1985年,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大庆232”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拉开了海事司法保护海洋环境的序幕。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海利”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通过就苯酚对海洋资源急性和亚急性毒性试验,确定了该案中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审理河北乐亭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企业近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全国法院中首次判决认定排污达标造成污染损害也应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丰富了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的内涵。

  解决环保案件诉讼难、认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判决中明确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达标主张减免污染责任、正确适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则……一个个突破性进展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30年的色彩,是闪耀在国家开放舞台上的红色。

  国家设立海事法院的初衷是保障海上运输、对外贸易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广大海事法官牢记历史使命,妥善裁判、调解了韩国籍“三湖蓝宝石”轮、马耳他籍“第一海洋”轮等一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威”案、“天裕”轮案等一大批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海事案件,进一步彰显了中国司法权威。30年来,各海事法院共审结执结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64747件,结案标的额800多亿元。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我国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的日益增强,近15年来,至少有2000余件纠纷的外籍当事人有意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起诉。我国海事审判案例陆续被英国《劳氏法律报告》、《劳氏海运与商业法律季刊》等有国际影响的刊物刊载或者援用,成为国际航运界、国际海事司法界关注和研究亚太地区海事司法动态的一个重要参考。

  (三)

  时间是有味道的。

  这30年的味道,是践行司法为民之辛。

  越是伟大的事业,越需要艰苦的付出。全国10个海事法院不遗余力推行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推广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开展“进企业、到港区、上海岛、下渔村”等法制宣传、巡回审判活动。开展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执行等一体化服务。推行视频开庭,方便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异地参与诉讼。研发案件电子查询系统,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便于当事人通过数据终端或者手机短信平台查询案件审理与执行进度。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57%的一审海事案件得到顺利调撤。厦门、宁波等海事法院与基层组织共同打造“无讼渔区”、“无讼港区”、“无讼海域”,每年将百余起纠纷在诉前予以化解。

  这30年的味道,是树立司法公开观念之鲜。

  在百度输入“北海海事法院”,轻轻一点,一个以白色和浅蓝色为基调的网站即跳入眼幕,这就是北海海事法院于2013年9月开通的政务网站。通过该网站,北海海事法院实现了以案件审理、执行流程信息为重点的司法全面公开,实现了网上立案、送达、调解等“一站式”诉讼服务。

  海事审判是我国法院最早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司法公开的领域。广州海事法院于1999年开始探索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公开合议庭法官的不同裁判意见,被媒体誉为“透明的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于2002年1月1日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7个月后创建网站英文版,集中公开全国生效海事裁判文书和海事司法动态。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开通了各自门户网站、法院微博,有选择性地进行网络直播。

  这30年的味道,是发挥海事司法服务能动作用之甜。

  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司法建议纳入常规工作机制。厦门海事法院2011年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提出一项政策性渔工责任险的司法建议,促使该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提高保险金额数倍,惠及福建全省10万投保渔工。海口海事法院博鳌法庭以保护渔民正当捕捞权益为出发点,开展专项调研并提出司法建议,助力南海远洋捕捞。大连海事法院于2013年向中国保监会发出一份海上货运保险司法建议,促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解决了海上货运保险中的法律难点,被辽宁省委评为省直机关“最佳实事”。

  时间会将曾经的辉煌留给历史,也将无限的希望带给未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未来,海事审判工作将紧紧围绕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向新的坐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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