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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背男轮殴少年”案一审宣判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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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  曾备受关注的“光背男轮殴少年”案日前有新进展,当时参与殴打的小涛(化名)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指控的还有小涛之前的两起盗窃事实。12月1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小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同时判令小涛及其父母赔偿被害人小军(化名)6900元,责令小涛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因盗窃给两名失主造成的损失11150元。

  被告人小涛今年只有17岁,他自小学五年级后即辍学。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3日14时许,小涛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村一空地上,借故生非,持空心砖、树枝等物,对13岁的小军进行殴打,造成“右颧至右下颌中空性  皮下出血,右颧内下方皮肤擦伤,延左颧骨走行条状皮下出血,左肩皮下出血,左肘伸侧上方皮下出血,右肘外上方皮下出血伴挫擦伤,背部至腰部散在多处中空样皮下出血,右大腿外侧中段皮下出血,右小腿外侧中段皮下出血伴擦伤,左大腿外侧中段皮下出血”,经鉴定:小军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同时起诉的还有小涛此前的两起盗窃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小涛于2014年4月26日夜和4月28日夜,分别伙同他人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大土坡北侧路边、奶西村奶西公寓楼下停车场内,砸碎臧先生、夏先生停放的奇瑞QQ轿车、南京名爵轿车车窗玻璃,分别窃得车内现金3000元、8000元等物。

  同时,小军作为原告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补课费等15400元。

  庭审中,小涛当庭表示认罪,对于小军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小涛及其父母也称愿意赔偿,但表示小军主张的数额偏高,目前没有能力赔偿。辩护人主张,小涛不满18周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盗窃事实构成自首,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14时许,小涛伙同他人在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村一空地上,借故生非,持树枝、空心砖等对小军进行殴打,致其头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多发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小涛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两起盗窃事实。分别是:2014年4月26日夜间,伙同徐某某(已判刑)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大土坡北侧路边,趁无人之机,持石块砸碎臧先生停放于此的奇瑞QQ汽车车窗玻璃,窃取车内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3000元等物)。2014年4月28日夜间,小涛伙同徐某某等人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奶西公寓楼下停车场内,趁无人之机,持斧头砸碎夏先生停放于此的南京名爵汽车车窗玻璃,窃取车内现金8000元及钱包1个(内有现金150余元、身份证、信用卡等物)。

  法院同时查明,小军因小涛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护理费34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小涛父母赔偿4000元,已在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涛无视国法,为牟私利,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借故生非,持凶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小涛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小涛犯罪时尚未成年,能够如实供述所犯寻衅滋事罪行,且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审查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因小涛检举揭发他人其他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小涛在盗窃、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小涛因盗窃给相关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徐某某共同退赔;给小军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事发时小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小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元。同时判令小涛及其父母赔偿小军经济损失6900元,责令小涛与徐某某共同退赔臧先生和夏先生11150元。

  一审宣判后,小涛及其父母表示服从判决,明确表示不上诉。小军的代理人表示因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偏低,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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