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退休女教师因诗杀人被判死缓 庭审中无悔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31
分享到:

“让那些懦夫苟且偷生吧,圆了我这样的勇士英雄梦吧,我要求法院判处我斩立决,立即执行!” 12月5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内,连杀自己学生以及襁褓中婴儿的长丰某高中退休教师丁某“慷慨陈词”,并无丝毫悔意。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名为人师表的退休教师如此残忍,杀害自己的学生及无辜的婴儿呢,据她当庭陈述,这仅仅是因为一部平板电脑,而她在意的并不是电脑的价值,而是电脑中存储的“无价”诗歌。

  杀人手段残忍

  庭审并无悔意

  今年59岁的丁某是长丰县一名退休教师,退休前她曾是中学语文高级教师,闫某是她的得意门生,关系交好。虽然毕业多年,小闫还是经常与曾经的丁老师有交流,常常互相走动。但是,丁某却渐渐觉得小闫干扰自己的生活,预谋报复。

  2014年6月7日下午,小闫带着未满五个月的女儿来到丁某住处,丁某借故让小闫外出买米,并将自己的医保卡交于她。小闫将女儿放在丁某住处便离开。丁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斧头,猛砸小孩头部数次,致孩子当场死亡。

  丁某交待,因担心自己年纪大,搞不过年轻的小闫,遂事先烧好开水,并放入纯碱,趁小闫买米回来不备之时,将开水泼向她,小闫倒地后,丁某持斧头猛砸其头部数次,致闫某当场死亡。

  在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学生和学生的婴儿后,丁某于当天下午主动来到长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小闫与其女儿均系被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当庭面对审判长的询问时,丁某很是不屑,声高八度地大声回答问题,当公诉人陈述案件事实时,丁某昂起头,四处张望,并辩驳称,自己虽然偏执,但不构成精神病,未有丝毫悔意。

  证人证言证实

  被告人性格孤僻

  据丁某的左邻右舍反映,丁某一直没有结婚,独居于此,性格古怪。平日里很少与邻居交流,走路时也经常像唱歌一样哼哼唧唧。丁某还曾经因为楼上孩子吵闹影响其休息而与楼上住户发生争吵,后经常用拖把从楼下捣楼上住户的地板,楼上住户迫于无奈不得不搬走。

  谈起丁某,丁某的同事也是认为其性格孤僻,不愿与人交往,尽管从教多年,但是和同校老师的关系都很一般,反而是和学生闫某关系密切。

  丁某的学生谈起这名曾经的老师,如同噩梦。学生袁某说,曾看到丁某办公室的柜子里面有刀、钢管等物品。有一次其碰到她,她威胁其说要是再跟她过不去,她就把他搞掉,当时小袁感觉到非常害怕,甚至都写了遗书。多名学生也都证实,丁某执教期间,曾带着砍刀来上课,并扬言她的办公室里有硫酸,谁和她过不去,就搞掉谁。

  孤僻、偏激、独身、古怪,是丁某身边的人所给出的评价。

  庭审中,丁某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杀人理由,她说,闫某来了两次后,她的平板电脑就不见了,她怀疑是闫某偷取了自己的电脑,报案后也未有结果。电脑中有她心爱的诗歌,那是她毕生的心血,她将会用生命去捍卫,加上她认为闫某多次干扰到了她的生活,所以“搞掉”闫某早在她的计划之中。

  偏执性精神障碍

  法院判处死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仅因怀疑被害人闫某偷其电脑、干扰其生活而生杀人恶念,后持斧头砸死被害人闫某及其女儿,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辨认及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零九十一元。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