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浙江“铁笼沉尸”案主犯被判死刑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7
分享到:
3月16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方权等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胡方权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重大命案2013年经三次开庭审理后,杭州中院坚守命案证据底线,要求重启被害人尸体搜寻工作。经各方努力,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成功起获被害人尸体及铁笼,锁定了本案犯罪事实的关键客观性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方权为索取债务,于2012年6月10日伙同他人从杭州市下城区将被害人张宏带离杭州,后又指使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马兵等人在永嘉县、青田县等地将其非法拘禁80余天。期间被告人胡方权、马兵分别向张宏的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3万元。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他人协助下,将被害人张宏关入铁笼运往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后由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于次日凌晨将关有被害人张宏的铁笼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胡方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