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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石炉料场捡现成 领三年徒刑罚一万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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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代文官)  想赚钱,不想投资,咋办?有人就有办法,明目张胆雇佣车辆将他人料场的铝矿石盗走卖掉,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黄某(已判决)预谋后,到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韩某某的铝石炉料场,盗窃该料场5吨铝矿石卖给茹某乙和杨某某,得赃款2800元。经鉴定,被盗铝矿石价值3250元。

  2013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贾某某、黄某预谋后,雇用一辆30型铲车、两辆前四后四汽车到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韩某某的铝石炉料场,将该料场上存放的85吨铝矿石盗走,卖给在某某镇某某村开料场的高某某,得赃款34000元。经鉴定,被盗铝矿石价值5525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585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该院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黄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铝矿石共计90吨,价值5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案被盗物品已灭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鉴定可以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指控盗窃数额巨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在该案共同犯罪中王某、黄某、贾某某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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