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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秦永玲) 安徽省淮南市孙某为能炸山出售石料,私自非法制造炸药,在把炸药安装好后,准备引爆时,被巡查人员查获,笔者近日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孙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月16日下午,孙某来到淮南外窑村山上一处采石塘口,取出放在塘口内的硝酸铵、电雷管、发爆器等物品,放入事先在山体及巨型石块上钻好的钻眼内,准备连接在发爆器上进行爆破,结果被国土局巡查人员发现并报警。 民警随后赶到将孙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爆炸物9.6千克,雷管22枚,发爆器1个。经司法鉴定,扣押的疑似爆炸物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硝酸钾和油类可燃物,是硝酸铵类混合炸药,具有炸药正常的爆炸性能。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炒制炸药,其行为已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其炒制炸药系用于生活,经委托大通区司法局对孙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该局认为可以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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