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刑罚种类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分享到: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