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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六、被告人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七、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 十、被告人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 十二、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1月1日,即从2009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 十三、被告人乔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董某与李二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董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3516.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连中 人民陪审员 王艳敏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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