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犯罪心理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犯罪心理的萌芽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分享到:
犯罪心理的萌芽。犯罪心理的萌芽——阿尔弗雷德法典(The Laws of Alfred)。早期的英格兰封建法律体系没有系统的犯罪心理概念,当时的不列颠岛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盎格鲁萨克森习惯法,具有浓厚的原始法律气息,法律关系也相对混乱。
从总体上来看,其首先承认了犯罪行为的法律地位,通常以严格责任抑或身份责任为原则来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多考虑犯罪人的心理活动。
直到公元9世纪,英格兰进人中世纪相对成熟封建社会时期,当时的英国君主阿尔弗雷德大王结合日耳曼习惯法和新兴的基督教思想制定了被认为英格兰法律史中最典型的封建法律——阿尔弗雷德法典,其中“蓄意”(willfully)被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这是首次在犯罪认定过程中出现了有关心理要素的要求。但英美法律通说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心理概念在此时并不存在。
因此,该法条仅是犯罪人主观心理的萌芽,代表了英美法系未来认定犯罪的方向,在当时并没有形成系统性使用的法律规范。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