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犯罪心理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犯罪心理的初步法律化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分享到:
犯罪心理的初步法律化。犯罪心理的初步法律化——宗教法的贡献。罗马教廷的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基督教在欧洲的传播和兴起,基督教伦理对欧洲社会的影响力逐步加深,基督教义被欧洲各国奉为圭臬,宗教裁判所的势力也随之扩大,并且开始基于宗教教义制定相关的法律以规范宗教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文明对刑法基本观念转变产生了主要的促进作用,犯罪与刑罚不仅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外在暴力与反暴力,而且是犯罪人由主观罪恶到消除主观罪恶的过程。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成为了犯罪心理发展的重要源泉。
11世纪中期,在罗马教会的宗教忏悔活动中,犯罪心理的雏形开始出现。教廷所依赖的最主要资源是圣经,教廷所做的工作是将圣经中的相关训诫演化成为宗教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圣经中所阐述的灵魂之恶初步演化成为现代犯罪心理的概念。在这个时期,两位学者对英国刑法犯罪心理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是奥古斯丁(Augustine),他首次使用犯罪心理(mens rea)一词来概括道德层面上的邪恶,即“邪恶的动机带来邪恶的行为,善意的动机带来善意的行为”,该原则成为宗教裁判所处理犯罪事务的基本准则。
二是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Bracton),他明确提出了犯罪为有意识之伤害的法律原则,并确立了多项新的刑法审判标准。这些现代刑法标准的确立表明犯罪心理在普通法体系刑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代表着英国刑法改革的推进力量。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也标志着犯罪心理正式登上了英国刑法体系的历史舞台。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