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 郑州知名律师 - 郑州专业律师 - 郑州律师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郑州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郑州刑事律师网 > 新闻资讯 > 正文   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合伙“丢包”诈骗万余元 二被告获刑又罚金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9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讯 (杨红)  “丢包”诈骗这样的小把戏,纵使一时骗得了他人,但最终难摆脱锒铛入狱的结局。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以及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千元。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两人曾因诈骗获刑,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可谓臭味相投。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受“三猫子”(在逃)的邀集准备前往湖南岳阳实施“丢包”诈骗。次日,三人在岳阳市区会合,并驾车前往岳阳县城关镇实施诈骗。当看到受妇女殷某某独自在等公交车时,决定对其实施诈骗。于是,三人分工合作,“三猫子”负责搭讪,余某某则伺机假装打电话经过时将钱包掉在地上,“三猫子”捡钱包后叫殷某某不要声张,等下一起分钱,将殷某某骗到被告人陈某某开过来的车上。被告人余某某在殷某某上车后,快速上车问到底捡钱包没有,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将车启动行驶。三被告人在车上合伙以诱骗的方式,骗得殷某某现金2200元、邮政银行卡一张及密码,并用银行卡取款1万元。随后,将诈骗的12200元,三人每人分得现金3600元,剩下的1400元作为租车费用等开支分给被告人余某某。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各退缴了赃款6100元,殷某某收到退赃款12200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1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律师

    • 联系人:赵松强 资深律师
      执业证号:14101200310203536
      QQ:318729914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手 机:13939030385
      邮 箱:3187299143@qq.com
      执业律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地 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主要业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遗嘱继承。
                  查看详细介绍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