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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黄斌) 生财有“道”,卖淫有“方”。为了挣钱丧尽天良,不择手段,男子动起了歪脑筋,竟介绍未成年少女到发廊店去卖淫。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电话联系其在贵州老家的妹妹孙女,让其介绍女孩到弋阳县从事卖淫活动,同年9月28日,孙女电话告知被告人孙某表示已找到牟某(15岁)、游某(13岁)、江某(11岁)三人,且三人愿意到弋阳县从事卖淫活动,于是被告人孙某及其女友当晚坐火车前往贵州省贵阳市,在火车站将孙女及牟某、游某、江某接至弋阳县。同年9月30日,六人到达弋阳县,被告人孙某将牟某、游某、江某安顿在信江旅店后,由于牟某、江某、游某年纪太小,被告人孙某决定将三人分开介绍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孙某将江某、游某介绍至“嫔嫔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将牟某介绍至信江旅社旁的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其中牟某在信江旅社从事了一段时间卖淫活动后又来到 “嫔嫔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0月8日15时许,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将“嫔嫔美容美发店”查获。被告人孙某截至被抓获已收取三卖淫女2000余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介绍一名未成年少女、两名幼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此文由郑州刑事律师(www.0371haolvshi.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刑事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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