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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厦门一累犯持枪杀人被执行死刑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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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曾因预谋抢劫、盗窃被劳教,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八年,出狱后又持刀砍人、持枪杀人并抢劫,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陈友福执行死刑。

  陈友福,1971年9月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95年12月因预谋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2010年3月24日凌晨,陈友福伙同他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某茶馆门口持刀乱砍被害人曾雄,砍中其左颈、左手臂、左小腿等部位。曾雄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20多天,支出医疗费共计7.8万元。

  2012年7月29日23时许,陈友福经与被害人吴伟(化名)电话联系并约定见面地点后,让同伙柯荣辉驾驶摩托车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广场,自己随后驾驶轿车到达该处与柯荣辉会合。陈友福让柯荣辉在停车处等候,而后自行驾驶无牌摩托车于次日零时许到达灌口一高架桥附近。吴伟亦筹集并携带现金14.5万元并驾车前往该约定地点。见面期间,双方因故发生争执,陈友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吴伟的颈部射击一枪,而后将吴伟装有14.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带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陈友福持枪射击吴伟并致吴伟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枪击吴伟后,趁吴伟不能反抗之机当场劫取款项14.5万元,构成抢劫罪。持刀故意砍伤被害人曾雄,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友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持枪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2014年2月,厦门中院对陈友福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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